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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杯app这些“渣男”被惩处!多部门联合曝光

发布时间:2024-10-31 12:27:52 来源:欧洲杯竞猜app官网下载 作者:欧洲杯app排行榜前十名 关注者:70人关注

欧洲杯app这些“渣男”被惩处!多部门联合曝光

  5.综合履职全面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王某某与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7.以“检察建议+联动机制” 推动完善反家暴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督促保护被家暴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1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陆某某婚姻存续期间,长期采用谩骂、体罚、殴打等手段摧残陆某某的身体和精神,致使其受伤住院,并一直生活在对张某某的恐惧中。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间,张某某还对其继女小玉(陆某某亲生女儿)多次实施猥亵,并到小玉就读学校进行骚扰,使其精神遭受极大创伤,严重影响学习生活。2020年7月28日,在小玉大学暑假期间,张某某以照料小玉为由,将其从台州带至杭州出租房居住。同月30日晚,张某某欲强行与小玉发生性关系,小玉用水果刀捅刺张某某颈部,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察微析疑,准确认定正当防卫。该案公安机关最初以张某某被故意伤害立案侦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介入侦查,通过证据梳理审查和询问,查实当晚张某某对小玉实施性侵,小玉捅刺张某某的行为是发生在性侵过程中,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公安机关遂撤销张某某被伤害案。

  (二)引导侦查,挖掘多项遗漏犯罪。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报请批准逮捕。临安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发现小玉未成年时便遭受张某某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根据案发时张某某状态和小玉激烈反应等,进一步发现张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针对陆某某曾一度否认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这一反常现象,临安区检察院推断陆某某可能存在被张某某控制的情况。在批准逮捕张某某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审查起诉阶段,临安区检察院又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链条,最终对张某某增加指控罪、罪。

  (三)能动履职,准确认定罪的公诉条件。临安区检察院查明陆某某长期遭受张某某家暴的事实,张某某涉嫌罪。然而,罪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自诉罪名,陆某某又因长期遭受身体和精神控制没有能力提起自诉,符合刑法关于罪“无法告诉的”情形,依法应当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临安区检察院通过强化与妇联等多部门联动,为陆某某提供心理辅导,在陆某某明确表达有追诉张某某的意愿,但亲自告诉存在心理障碍的情况下,经陆某某主动申请,临安区检察院追加罪,与强制猥亵罪、罪一并提起公诉。2021年9月24日,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罪、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已生效执行。

  2023年7月25日凌晨,小陈(化名,女,16周岁)与朋友进入酒吧饮酒,结识成年男子樊某某。后樊某某送小陈回住处,趁小陈酒后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小陈意识清醒后即于当日报警。2023年10月12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东区检察院)以罪对樊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以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2023年7月25日凌晨5时许,金东区检察院“大堰河”未检工作室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落实“性侵案件一案一介入”机制,案发后即派员到侦查办案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全面夯实客观性证据锁链。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落实适宜被害人询问场所、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一次询问及取证到位等“一站式”司法保护措施。因被害人父母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到,邀请区妇联委派资深“美丽大姐”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取证。审查起诉期间,会同妇联对樊某某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强化对樊某某教育引导促使其认罪认罚,促成给付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积极联络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开展专业疗愈,由其住所地妇联干部定期进行入户回访,配合提供心理抚慰、生活陪伴等关爱服务,帮助被害人尽快走出低谷。

  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饮酒等不良行为、父母教育不力等家庭监护缺位问题,金东区检察院依托与区妇联会签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合作意见》以及联合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站、家庭教育师资库,协同对涉案家庭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创建“检察官+住所地妇联干部+家庭教育导师+监护人”微信群,制定“一家一策”教育指导方案,要求每个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每月接受两次面对面指导,完成亲职教育家庭作业,并定期给予跟踪回访,以专业指导夯实家庭保护根基。

  针对涉案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售酒等情况,依托与区妇联共同制定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实施意见》,联合开展调查走访,进一步摸排辖区内酒吧相关违法线索,形成“情况反映”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经综合研判全市范围发生在酒吧等娱乐场所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未保办沟通对接,推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酒吧行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市酒吧开展全覆盖检查,发现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等问题6个,违规接纳未成年人10例,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金东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本区域酒吧等娱乐场所全面整改,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识,牵头召开全区娱乐场所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警示教育暨法治宣讲会,强化经营者合法经营及保护未成年人主体责任意识。区妇联派遣公益诉讼观察员,分区块持续跟进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社会监督,防止问题复发反弹。

  小兰(化名,女,15周岁)系初三在校学生,因母亲早年病逝,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无暇照顾,独居在乐清市某村一处临时搭建简易棚内。潘某某无意间得知该情况,心生歹意,于2022年3月12日晚闯入简易棚内,采用捂嘴、掐脖、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小兰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次日将潘某某抓获。2022年8月8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清市检察院)以罪对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4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22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小兰报案,通过路面监控排查案发时间段出现在小兰住处附近的可疑人员,最终锁定潘某某具有重大嫌疑,遂将潘某某抓获到案。潘某某归案后不仅否认奸淫事实,更是提出未出现在犯罪现场、他人陷害、被害人报复等诸多辩解,乐清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直至审判阶段,潘某某一直否认实施犯罪。检察机关围绕被害人陈述、客观性证据等构建证据体系,通过庭审讯问、证人和出庭作证、多媒体证据展示,驳斥潘某某辩解,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实现有力指控。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

  在追究潘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乐清市检察院主动开展综合司法保护,全方位提供救助帮扶措施,助力小兰走出性侵阴霾。针对被害人父亲监护缺失,开展训诫并制发督促监护令及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让其父亲从思想上重视法定监护职责,承担监护职责。针对小兰长期无人看管、单独住宿有被侵害的隐患,联系其所生活辖区村委、妇联,做通被害人亲戚思想工作,落实临时监护;通过与教育局、学校联系沟通,为其提供免费在校食宿,落实关爱帮扶措施。针对小兰经济困难,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获得经济补助。针对小兰因遭受侵害造成损失,引导其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2023年5月3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小兰诉潘某某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潘某某赔偿小兰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乐清市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经分析研判,全市辖区内仍然有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的情况,而其中女性占大多数。2022年4月4日,在与民政部门前期充分沟通交流的前提下,乐清市检察院向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市民政局书面回复,对建议内容充分认可,专题研究、专门部署,感谢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并根据检察建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提升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水平,包括全面摸排,对重点人群信息,特别是未成年女性情况进行备案登记“一人一档”;建立干预和保护救助长效机制,形成保护合力等。

  为进一步深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乐清市检察院将当前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实践中面临的困难向党委政府反映,获市委主要领导专门批示。2022年11月,乐清市检察院与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开展危困学生帮扶活动,排摸困难学生近百名,针对性开展生活物资救助、学业提升、社会融入等多形式帮扶项目。2023年,乐清市检察院联合市政法委、市民政局制定《关于建立被侵害未成年人临时专项救助机制的意见(试行)》;联合市法院、市公安局制定《关于建立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协作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联合市公安局、市妇联等多个部门完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保护机制实施办法》,旨在加大司法办案过程中对被侵害未成年女性的救助力度,完善对未成年被害女性的救助体系。目前已经救助8人,均是未成年女性。

  2023年3月10日3时许,韩某某(女,16周岁)在宁波市高新区某小区住宅卫生间内产下一名女婴,将其装入塑料袋内后,遗弃于小区门口花坛处,造成女婴颅骨骨折、头皮血肿等伤势。同日15时许,路人发现女婴并拨打120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护人员全力救治后女婴康复,后由宁波市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临时监护人,将其送往福利院照护。

  2023年3月,韩某某因涉嫌遗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宁波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该案移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鄞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鄞州区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鄞州区检察院第一时间委托司法社工深入开展社会调查,详细了解韩某某的成长经历和家庭状态。经查,韩某某因缺乏生理卫生知识,在和男友陈某某(18周岁)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却不自知,产下女婴后因无知恐惧实施遗弃犯罪。经对韩某某释法教育促成其认罪悔罪,其家庭也明确表示愿意共同承担抚养责任。为最大限度保障女婴健康成长,2023年9月,鄞州区检察院围绕落实监护问题组织不公开听证,广泛听取人民监督员、医护人员、社工代表等各界人士意见。最终听证员认为韩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与其家属具备抚养婴儿的情感基础,一致同意对韩某某作附条件不撤销监护权,并设置9个月监护考察期予以监督评估。听证会次日,女婴从福利院被接回至韩某某家中。

  女婴安置问题得以解决,但女婴被遗弃后产生救治和照护费用仍未解决。该笔费用约12万余元,但韩某某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全部费用,且陈某某家庭拒绝承担任何费用。对此鄞州区检察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措施。经多方协调,最终以跨区域、跨部门司法救助结合社会救助方式,帮助韩某某一家解决大部分费用。此外,鄞州区检察院还发动全院干警向女婴捐赠婴儿物品,并与陈某某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跨省协作,通过民事支持起诉追索抚养费用。2024年1月10日当地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陈某某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2023年11月6日,鄞州区检察院对韩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启动精准帮教及监护监督工作。针对韩某某父母监护缺位和管教方式不当等问题,对其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联合司法社工从沟通方式、教养知识、教育理念等方面制定指导方案帮助其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针对韩某某在案发后多次表现出轻生想法,联合妇联、民政等部门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韩某某开展心理干预;针对韩某某育婴知识匮乏的情况,联合宁波市“未保护航”志愿者提供每月一次的家庭教育指导,传授科学的育婴方法、喂养技巧,避免对女婴“养而不教”。经评估,女婴目前身体状况良好,韩某某切实承担了作为母亲的监护职责,家庭环境明显改善。目前韩某某从事餐厅服务员工作,已顺利回归社会。

  案后鄞州区检察院及时进行回访。对当事人反映的女婴无出生证明、无法落户问题,协同公安机关对接当地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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