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检察院、省妇联、省总工会,联合发布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业务领域,突出检察机关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推动解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性问题。
5.综合履职全面保护“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王某某与浙江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支持起诉案
7.以“检察建议+联动机制” 推动完善反家暴妇女权益保障体系——督促保护被家暴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1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与被害人陆某某婚姻存续期间,长期采用谩骂、体罚、殴打等手段摧残陆某某的身体和精神,致使其受伤住院,并一直生活在对张某某的恐惧中。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间,张某某还对其继女小玉(陆某某亲生女儿)多次实施猥亵,并到小玉就读学校进行骚扰,使其精神遭受极大创伤,严重影响学习生活。2020年7月28日,在小玉大学暑假期间,张某某以照料小玉为由,将其从台州带至杭州出租房居住。同月30日晚,张某某欲强行与小玉发生性关系,小玉用水果刀捅刺张某某颈部,致张某某受伤。张某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察微析疑,准确认定正当防卫。该案公安机关最初以张某某被故意伤害立案侦查,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临安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介入侦查,通过证据梳理审查和询问,查实当晚张某某对小玉实施性侵,小玉捅刺张某某的行为是发生在性侵过程中,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公安机关遂撤销张某某被伤害案。
(二)引导侦查,挖掘多项遗漏犯罪。公安机关以张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报请批准逮捕。临安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发现小玉未成年时便遭受张某某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根据案发时张某某状态和小玉激烈反应等,进一步发现张某某涉嫌的犯罪事实。针对陆某某曾一度否认张某某的犯罪事实这一反常现象,临安区检察院推断陆某某可能存在被张某某控制的情况。在批准逮捕张某某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详细的继续侦查提纲。审查起诉阶段,临安区检察院又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补强证据链条,最终对张某某增加指控罪、罪。
(三)能动履职,准确认定罪的公诉条件。临安区检察院查明陆某某长期遭受张某某家暴的事实,张某某涉嫌罪。然而,罪系《刑法》规定的自诉罪名,陆某某又因长期遭受身体和精神控制没有能力提起自诉,符合刑法关于罪“无法告诉的”情形,依法应当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期间,临安区检察院通过强化与妇联等多部门联动,为陆某某提供心理辅导,在陆某某明确表达有追诉张某某的意愿,但亲自告诉存在心理障碍的情况下,经陆某某主动申请,临安区检察院追加罪,与强制猥亵罪、罪一并提起公诉。2021年9月24日,临安区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罪、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二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判决已生效执行。
(一)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功能作用,同向发力、及时跟进监督。对于存在事实疑点的涉嫌犯罪案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协作办公室作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明确侦查方向,及时收集、固定客观性证据,准确认定正当防卫,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同时,跟踪监督,与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疑难问题保持密切沟通,摒弃“一捕了之”,实时引导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案,补充强化证据链条,追加漏罪和犯罪事实等,做到全面、准确追诉犯罪。
(二)依法保障公民正当防卫权利行使,惩治不法、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于因婚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侵害行为,注重行为不法性和后果严重性,正确判断正当防卫的成立前提,针对防卫人不法侵害行为所造成的结果,立足具体案发情境,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与防卫时机、反击方式、损害后果等要素,全面客观判断是否具有防卫正当性和“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准确认定正当防卫,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三)准确认定罪的公诉条件并案起诉,强化权益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对于被害人无能力提起自诉的案件,应重点审查方式、伤势、时间跨度、精神状态等,依据《关于适用
(四)协同推进被害益保护,传递温情、织密守护之网。通过开展心理疏导,依职权对被害人进行司法救助,尽力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探索支持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等方式,帮助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安心工作,重新回归社会。深化与法院、工会、妇联等跨部门联动,协同构建妇女儿童权益综合保护、家庭教育指导等机制,合力当好妇女儿童权益守护的“娘家人”。
2023年7月25日凌晨,小陈(化名,女,16周岁)与朋友进入酒吧饮酒,结识成年男子樊某某。后樊某某送小陈回住处,趁小陈酒后无力反抗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小陈意识清醒后即于当日报警。2023年10月12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金东区检察院)以罪对樊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日,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以罪判处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2023年7月25日凌晨5时许,金东区检察院“大堰河”未检工作室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落实“性侵案件一案一介入”机制,案发后即派员到侦查办案区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全面夯实客观性证据锁链。同时,督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落实适宜被害人询问场所、女性工作人员在场、一次询问及取证到位等“一站式”司法保护措施。因被害人父母在外地不能及时赶到,邀请区妇联委派资深“美丽大姐”志愿者担任合适成年人参与询问取证。审查起诉期间,会同妇联对樊某某家属开展释法说理,强化对樊某某教育引导促使其认罪认罚,促成给付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积极联络心理咨询师对被害人开展专业疗愈,由其住所地妇联干部定期进行入户回访,配合提供心理抚慰、生活陪伴等关爱服务,帮助被害人尽快走出低谷。
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入酒吧饮酒等不良行为、父母教育不力等家庭监护缺位问题,金东区检察院依托与区妇联会签的《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合作意见》以及联合设立的家庭教育指导站、家庭教育师资库,协同对涉案家庭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创建“检察官+住所地妇联干部+家庭教育导师+监护人”微信群,制定“一家一策”教育指导方案,要求每个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每月接受两次面对面指导,完成亲职教育家庭作业,并定期给予跟踪回访,以专业指导夯实家庭保护根基。
针对涉案酒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售酒等情况,依托与区妇联共同制定的《未成年人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实施意见》,联合开展调查走访,进一步摸排辖区内酒吧相关违法线索,形成“情况反映”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经综合研判全市范围发生在酒吧等娱乐场所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未保办沟通对接,推动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酒吧行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市酒吧开展全覆盖检查,发现违规向未成年人售酒等问题6个,违规接纳未成年人10例,严格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金东区检察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本区域酒吧等娱乐场所全面整改,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识,牵头召开全区娱乐场所学习贯彻未成年人保警示教育暨法治宣讲会,强化经营者合法经营及保护未成年人主体责任意识。区妇联派遣公益诉讼观察员,分区块持续跟进对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社会监督,防止问题复发反弹。
(一)司法保护与妇联关爱协同发力,避免二次伤害。检察机关办理性侵未成年女性案件,在夯实证据体系、实现从严打击、精准指控的同时,应注重从司法保护的专业角度与妇联关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视角相融合,共同呵护未成年女性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会同妇联落实对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一站式”询问取证、心理疏导、精神损害赔偿、走访关爱等全面综合保护举措,既要有效防止因办案程序而可能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的“二次伤害”,又要帮助被害未成年女性尽快走出心理阴影,恢复正常生活,从而体现司法与社会关爱的双重保障作用。
(二)检察履职与专业力量联动,强化亲职教育。针对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和监护不当引发的认知行为偏差,甚至遭受侵害的问题,家庭环境的优化是帮助涉案未成年人重返正轨不可或缺的一环。检察机关应扎实做好司法办案的“后半篇文章”,与妇联等相关部门建立紧密的协同联动机制,用好妇联的专业资源以及基层妇女干部贴近群众的工作优势,引入并整合社会各专业力量,以强化亲职教育为核心,有效填补和修复家庭成员角色在未成年人教育中的缺位和缺失问题,全面改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响,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构建坚实屏障。
(三)个案办理与社会治理闭环运行,推动综合保护。检察机关应将个案视为社会治理的微观切口,敏锐捕捉行业领域失管、社会保护失范等深层问题,倡导并实践未成年人“六大保护”联动机制,形成保护合力,推动类案监督预防与行业整改治理深度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制发检察建议、推进专项整治、落实定期“回头看”等履职内容,可以依托妇联等部门广泛深入社区、网格的群众基础,强化前期线索拓宽、中期协同调查、后端跟踪反馈,确保治理措施的实效性和长效性,拧紧杜绝未成年人进入不良场所的“安全阀”,合力筑牢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屏障。
小兰(化名,女,15周岁)系初三在校学生,因母亲早年病逝,父亲常年在外打工无暇照顾,独居在乐清市某村一处临时搭建简易棚内。潘某某无意间得知该情况,心生歹意,于2022年3月12日晚闯入简易棚内,采用捂嘴、掐脖、殴打等方式强行与小兰发生性关系,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次日将潘某某抓获。2022年8月8日,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乐清市检察院)以罪对潘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4日,乐清市人民法院以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2022年3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小兰报案,通过路面监控排查案发时间段出现在小兰住处附近的可疑人员,最终锁定潘某某具有重大嫌疑,遂将潘某某抓获到案。潘某某归案后不仅否认奸淫事实,更是提出未出现在犯罪现场、他人陷害、被害人报复等诸多辩解,乐清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直至审判阶段,潘某某一直否认实施犯罪。检察机关围绕被害人陈述、客观性证据等构建证据体系,通过庭审讯问、证人和出庭作证、多媒体证据展示,驳斥潘某某辩解,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实现有力指控。法院采纳全部公诉意见。
在追究潘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乐清市检察院主动开展综合司法保护,全方位提供救助帮扶措施,助力小兰走出性侵阴霾。针对被害人父亲监护缺失,开展训诫并制发督促监护令及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让其父亲从思想上重视法定监护职责,承担监护职责。针对小兰长期无人看管、单独住宿有被侵害的隐患,联系其所生活辖区村委、妇联,做通被害人亲戚思想工作,落实临时监护;通过与教育局、学校联系沟通,为其提供免费在校食宿,落实关爱帮扶措施。针对小兰经济困难,引导其申请司法救助获得经济补助。针对小兰因遭受侵害造成损失,引导其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并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2023年5月30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小兰诉潘某某侵犯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判决潘某某赔偿小兰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乐清市检察院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推动社会治理。经分析研判,全市辖区内仍然有一定数量的未成年人存在监护缺失的情况,而其中女性占大多数。2022年4月4日,在与民政部门前期充分沟通交流的前提下,乐清市检察院向市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市民政局书面回复,对建议内容充分认可,专题研究、专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