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包某以该虚假身份入职某公司,后因履行职务拖欠公司债务4万元,并向公司出具欠条。包某离职后,公司对其提起诉讼,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经判决,认定公司胜诉,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林某杰”的姓名与身份信息不匹配,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经审查发现,包某的行为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同时,针对包某以虚假姓名“林某杰”出具欠条,导致公司错列被告、民事判决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案情,检察机关通过制发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包某使用虚假身份进行诉讼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获法院采纳。
身份证属于个人专属使用证件,必须由公安机关制作、发放,私自伪造、变造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购买、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盗用身份证也同样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将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