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营销策划的独家策略咨询顾问工作和广告设计工作,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委托期限暂定由20**年*月 日起至20**年*月 日止为期约*个月。若因项目需要延长服务周期,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且乙方有优先合作权。
委托期限暂定由20**年*月 日起至20**年*月 日。若因项目需要延长服务周期,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合同,并且乙方有优先合作权。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项目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及咨询顾问、广告设计过程中所需的资料,并确保一切资料的及时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各种广告推广、销售招商道具、建筑景观及建筑效果图及有关销售招商资料的制作、派发及发布等费用。
(二)各类公关活动所需的展示场地及有关设备的租用、布置、水电费、电话费等费用,以及视项目需要赴外地进行营销活动所需的费用。
(四)广告发布费:本项目的广告发布由甲方与媒体单位直接签署发布合同,由甲方直接向发布方付款。
乙方按项目实际进展进行相关的咨询顾问、广告设计工作,其中包括但不仅是所列部分或视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四、乙方针对本项目成立项目组,并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各阶段策略咨询顾问由乙方本部负责,项目经理主持本项目具体运作和计划实施。项目组人员构成:项目客户经理1名、策划师1名、资深文案1名、资深平面设计师2名。乙方自行负责项目组的办公费用及其人员工资等各项开支。
一、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策略咨询顾问、广告设计工作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二、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三、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若甲方未按规定的相关建筑开发、营销推广法规运营,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如因甲方与发布、制作单位产生纠纷而导致媒体发布及广告工具制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委托公司或个人从事本项目策略咨询顾问活动,否则将向乙方赔偿全部合同额。
五、甲方应如期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及时间付款,若甲方延期支付策划费用超过10个工作日,甲方应按应付款额的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支付给乙方。
八、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独占、排它的本项目广告媒体上的策略咨询顾问、广告设计署名权。非经甲、乙双方许可,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冠以相关或同类字样。
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二、本合同正文共7页,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商,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