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广告导向监管,严厉打击借重大活动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养老涉诈等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和教育警示作用,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向社会公布2022年查办的十起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当事人在常熟市海虞北路33号裕坤美城大厦开设MK BOX主题KTV,为推广KTV经营业务,委托江苏蝴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发布探店视频,江苏蝴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又委托抖音名为“藏宝怪江苏”的探店达人将店内就餐环境、服务等情况制成短视频后进行发布,并在视频中配上“通知你喜欢的朋友,带着小3来唱歌啦,19.9可以唱5个小时”等文字以吸引消费者眼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的规定。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网店销售一款福临门压榨一级葵花籽油(净含量:4L)时,将其宣传为“非转基因食用植物油”。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及原农业部有关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要求,市场上并不存在转基因的葵花籽油,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销售一款“皇室仙草”贵族人参元素饮,在其产品介绍及宣传中显示“销量362”“品牌荣誉 皇室仙草是唯一一个向各国元首赠礼的人参饮品品牌 阿联酋皇室指定滋补品”“小分子更高效滋养 吸收好 可被吸收99%以上”等内容,经查实其销量与实际购入量150盒不符,相关荣誉无法证明、数据无出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案例展示”栏目中发布多则病例,其中6例系其真实接诊病例,内容包含病人照片、姓名、年龄、何地人,并对治疗效果作了前后对比,用来宣传该医院的治疗效果。当事人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上使用“促进血脉流通,还能调理脏腑,平衡阴阳,疏通经脉,强身健体,推迟衰老,祛病延年”“喝艾草茶有消脂减肥的作用,帮助排出残余在体内的垃圾和毒素;抗癌防癌”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语来推广经销的艾草类产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名为“HYM焕伊美”的微信公众号发布文章,宣传其使用的高科技减塑多功能仪器具有“不光能减肥还能调理养生,像宫寒、胃寒,月经不调,三高症状,睡眠不好等亚健康问题都能起到很好的疗效”“全国唯一一家纳米线波技术 想瘦哪里瘦哪里”等内容。经查实其所谓“高科技减塑多功能仪器”不属于医疗器械,不具有上述宣传功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橱窗内对其经营的部分药品作宣传广告,其中把处方药苗祖王天麻追风膏宣传为“国药苗祖王、治骨王中王;费用低、无异味;苗祖王主治颈椎、腰、腿痛;效果杠杠滴!”,宣称非处方药追风活血膏“效果杠杠滴!”,对99味远红外贴配图宣传“谁用谁说好”,对消字号产品海清膏作“海清膏治骨病,早一天使用少一天痛苦;疗程短见效快;海清膏针对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坐骨神经痛、骨质增生等病症,效果显著;谁用谁说好!”宣传。当事人对处方药作橱窗广告、对非处方药和99味远红外贴宣传疗效、对非药品海清膏宣传有疾病治疗功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七条的规定。
苏州市姑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辉映时代”楼盘售楼中心处的落地式广告牌中违法宣传“距离湖东CBD约20分钟,距离奥体约15分钟,距离湖西CBD约25分钟”的广告内容,虚假宣传“连续8年蝉联外资房企TOP1”“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地产运营10强(第2名)”“吾悦广场,中国体验式商业领导品牌”等内容,该公司违法发布以时间表示距离的房地产广告内容,宣传企业排名以及楼盘附近商业设施不能提供依据。
同时当事人还在89平方米样板房卧室陈列1.76米长的床垫,故意定制“缩小版”家具陈列在小房间内,通过宽敞、美观的视觉效果呈现以谋求更多交易机会,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和停止虚假宣传,罚款81939.9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行制作名为“如何拍一组为国庆生照 国庆节少年强,则国强,宝宝的爱国情怀一定要从小培养 #奶牛叔叔儿童摄影”的视频,对店内拍摄活动进行广告宣传,为突出主题,视频中儿童背景、服装、道具等均有国旗图案,并将该视频在其员工的朋友圈内传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太仓开设“好视立”,销售眼贴、数码眼部舒缓仪等眼部用品及镜架、镜片。广告宣传牌上有宣称其产品能实现“度数越来越小,视力越来越好的心愿”“使孩子的视力提升速度加快,提升幅度高,效果更持久”“迅速缓解视疲劳,从而达到纠正和提高视力的目的”等内容。根据目前医疗技术,近视不能治愈,当事人的误导性宣传表述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太仓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